11月27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环资庭依法公开审理了九江市生态环境局与某物流公司、某运输公司、某财产保险公司抚州支公司、某财产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某财产保险公司安阳支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一案,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家财产保险公司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用及环境损害鉴定费用共计858290.75元。
该案系因两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使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装载的危化品(甲基叔丁基醚)泄漏,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九江市中院审理认为本案环境侵权人应对受损环境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由于案涉事故车辆所在公司分别向保险公司进行了车辆投保,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相应的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该案系江西省首例由政府职能部门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九江日报记者 赵岑雨)
编辑:王嘉琪
责编:陈 姗
审核:熊焕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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