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彭泽公安成功破获一起非法采矿案件
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
涉案金额100余万元
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切实保护了辖区的生态环境
今年7月以来
彭泽公安接到线索
称有人在非法盗采矿石
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获取线索后
彭泽公安立即组织警力开展案件侦破工作
经过一个月的缜密侦查,运输、销售两条主线已经明朗,一个由郭某等人合伙负责开采,江某负责运输销售非法采矿的团伙也基本浮现出来,专案组在掌握了扎实充分的证据之后,一举将四名犯罪嫌疑人收网。
经依法查明
今年4月至6月期间
郭某等四人以修路降坡的名义
在彭泽县天红镇某山地非法开采风化石
销售范围涉及湖口县、彭泽县多地
销售金额达100万余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郭某等四人已被依法执行逮捕,正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法 律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彭泽公安)
编辑:吴 晨
责编:陈 姗
审核:杨罗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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