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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诚信 守承诺】公司注销债不烂 十年欠款一朝解



6月12日上午,当事人黄先生、杨女士专程来到九江中院,将一面绣有“彰显公平正义 维护合法权益”的鲜红锦旗送到法院干警手中,杨女士激动地表示:“感谢法官公正办案,让拖了近十年的欠款终于有了着落!”

这面锦旗背后的故事,要从发生在2013年的两笔货款说起,黄先生、杨女士等三人在2012年1月成立某建材公司,债务人吕某因施工需要于2013年分批共向该建材公司购买价值近80万元的钢材,在支付部分款项后,尚欠货款本金64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债务人于2015年3月向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先生出具欠条载明:欠款954,536元,月利率3分,于2015年归还本息。后因债务人到期未还款,杨女士多次向其催讨,债务人仅于2018年左右支付18万元利息,该建材公司亦因经营问题于2020年3月18日办理公司注销手续,但相关欠款一直未能归还。无奈之下,黄先生、杨女士以个人名义于2022年9月14日向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吕某支付货款954,536元及利息1,363,623.61元。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可被告吕某向某建材公司购买钢材的事实,但认为被告向原告黄先生出具欠条明确约定于2015年归还本息,则该笔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原告于2022年6月提起诉讼,已超过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时效,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两原告不服,上诉至九江中院。

黄先生、杨女士作为某建材公司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对外尚有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现行法律未规定公司注销后其全体股东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且股东主张原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与股东之间就公司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其他股东有权按照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另行向获得财产利益的股东主张财产分配,故一审法院并无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黄先生、杨女士作为某建材公司股东,对公司存续期间的对外债权,在公司注销后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案涉欠条载明2015年归还,诉讼时效应从2016年1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计算两年,又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之日(即2017年10月1日)该诉讼时效尚未满两年,应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即诉讼时效届满之日为2018年12月31日。吕某于2018年左右向上诉人归还部分款项,双方未能明确具体还款时间,诉讼时效可视为从2018年1月1日起因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上诉人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多次向吕某主张权利,故本案一审提起诉讼时未超出诉讼时效期间。最终,九江中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吕某向黄先生、杨女士支付货款646,668元及相应利息。

诚实守信是为人之道,立身之本,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九江中院根据查明事实和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合法诉求作出二审裁判,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杨女士对承办法官公正司法、用心办案连连称赞,于是便出现了开头的一幕。小小的一面锦旗,承载着人民群众对法官公正司法的由衷感谢,也体现了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认可。

(来源:九江法院)

编辑:吴   晨

责编:陈   姗

审核:李曜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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